【案情回放】
盧某某因搶劫犯罪判刑,出獄后游手好閑,便萌生了組織人員開設賭場,謀取高額非法利益的想法。2017年8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盧某某糾集被告人趙某、高某某等人在銀川市寧東鎮(zhèn)境內多處開設賭場并向參賭人員放高利貸,每場聚集參賭人員60余人,賭資達20萬元以上。參賭人員贠某某、韓某某在3名被告人開設的賭場共欠賭債150萬元。為索要賭債,被告人盧某某指使趙某、高某某等人將被害人贠某某從其家中強制帶離并采取毆打、謾罵、侮辱等方式威逼贠某某償還賭債。四天后,直到贠某某償還一萬元債務并提供擔保人后才將其放回。經(jīng)鑒定,贠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判決結果】
2018年12月18日,鹽池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盧某某、趙某、高某某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和非法拘禁罪。三人的行為符合惡勢力特征,依法認定為惡勢力。最終,法院數(shù)罪并罰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均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律鏈接】
惡勢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惡勢力”是指經(jīng)常糾結在一起,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非法拘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第1款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拘禁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開設賭場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第2款規(guī)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檢察官釋法】
被告人盧某某無視國法,出獄后仍不思悔改,組織、糾集被告人趙某、高某某在銀川多地開設賭場,通過提供賭具、賠注、打水、放哨、接送賭客等,聚眾賭博,抽頭漁利。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多次操縱經(jīng)營賭場。為索要賭債,非法拘禁他人,實施毆打、謾罵、侮辱等暴力、威脅行為,欺壓參賭人員,嚴重擾亂了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本案中,被告人盧某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被告人趙某、高某某有組織地為賭博提供場地、賭具,并從中抽頭漁利,三人的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為索取賭債,三被告人又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過程中毆打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同時構成非法拘禁罪。人民法院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并對三人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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