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4〕187號
申請人:譚某。
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水口派出所。
第三人:李某。
申請人譚某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水口派出所于2024年9月6日作出的江公開(水)行罰決字〔2024〕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4年10月16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府于2024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
此案審查期間,因申請人譚某于2024年11月6日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經(jīng)審查,本府準予撤回。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修訂)第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府決定依法終止本案的審查,本行政復議案件至此終結。
開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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