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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全市廣大道路運輸經營業(yè)戶和從業(yè)人員的一封信
    發(fā)布日期:2023-08-22 09:16
    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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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體:

    敬的道路運輸經營業(yè)戶和從業(yè)者:

    你們好!針對目前我市道路運輸經營安全生產形勢,為了你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提醒全市道路運輸企業(yè)和廣大從業(yè)人員,務必進一步加強營運車輛的維護和檢測工作。

    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客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不滿60個月的,其他道路運輸車輛(普貨、危貨車輛)自首次經過國家機動車登記主管部門注冊登記不滿120個月的,需要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2023年2月15日起,我局已對不按規(guī)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行為開展立案調查。

    從2023年9月1日起,客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超過60個月的,其他道路運輸車輛(普貨、危貨車輛)自首次經過國家機動車登記主管部門注冊登記超過120個月的,需要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不按規(guī)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將有可能被立案查處。

    法律連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條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自道路運輸車輛首次取得道路運輸證當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頻次進行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一)客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二)其他道路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登記主管部門注冊不滿12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超過12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guī)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檢驗檢測或者未按規(guī)定維護道路運輸車輛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罰款。

    溫馨提示:因交警部門核發(fā)的車輛行駛證可以進行提前檢測年審,所以請各業(yè)戶要核準上一次檢測的時間,確保本車輛檢測周期,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

     

     

    開平市交通運輸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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